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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一表梳理小规模纳税人、个人及个体工商户简易计税项目

小企 2023/12/19 阅读 45

前期,申税小微梳理了一般纳税人常用的简易计税项目,今天一起来看看小规模纳税人、个人及个体工商户常用的简易计税项目及对应的征收率吧!

图片

01

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项目

征收率

政策规定

政策依据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

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第2点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第(二)项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二)项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7栏,其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8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

5.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

销售不动产

5%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八)项第5点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八)项第6点

出租不动产

5%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九)项第4点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5%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八)项第8点

劳务派遣服务及安全保护服务

5%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第二款

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四条


02

个人和个体工商户


项目

征收率

政策规定

政策依据

个人销售其购买的住房

5%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5年以上(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5年以上(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上海市。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五条

《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沪建房管联〔2021〕48号)第四条

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

5%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八)项第11点

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

5%

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九)项第5点

个人出租住房

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

1.5%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九)项第6点

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

5%

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应按照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征免增值税。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八)项第10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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