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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这些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申请增量留抵退税

小企 2019/9/30 阅读 799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对于适用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至各办税服务厅受理窗口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各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申请。其中免抵退出口企业需在受理之前先完成免抵退税申报并核准,当期出口销售额为零的,也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具体可咨询出口退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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