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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如何缴税看这里!

小企 2019/12/30 阅读 686
今天带大家一起掌握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缴税知识

1、政策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三条规定,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2、税款计算

(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再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其中,展业成本按照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减除20%费用后余额的25%计算。

(二)月度预扣预缴
日常预扣预缴时,对其取得的佣金收入,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缴税款。具体计算时,以该纳税人截至当期在单位从业月份的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后的余额,比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率表计算当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在预扣预缴环节暂不扣除,待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
    
根据以上的政策规定,营销员、经纪人佣金收入的个税计算公式如下: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佣金收入×(1-20%)-展业成本-附加税费-60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月度应纳税所得额=累计不含税佣金收入×(1-20%) -展业成本-附加税费-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  
展业成本=收入额×25%

(三)案例分析
案例一
 小王是A保险公司(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营销员, 2019年1月取得不含增值税佣金收入25000元。其自行缴纳三险一金共计1500元,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共计4000元,假设年度内每个月三险一金与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变,无其他扣除。小王在预扣预缴环节应当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改革常见问题汇总》答复,证券经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以及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在月度预扣预缴时暂不扣除,A保险公司1月份为小王进行扣缴申报时,可扣除的包括20%费用、展业成本以及基本费用减除5000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增值税,月销售额是不含税收入金额。
佣金收入额=25000×(1-20%)=20000元
展业成本=20000×25%=5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20000-5000-5000=10000元
应纳税额=10000×3%=300元

案例二
小李是B保险公司(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营销员, 2019年1月取得保险营销佣金收入113,300元,该保险公司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小李按月纳税,并另有每月专项扣除1,500元,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无其他扣除,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附加税费征收率为12%(7%+3%+2%)。保险公司该如何预扣预缴小李的个人所得税。

答:
代征增值税=113300÷(1+3%)×3%=3300元
代征附加税费=3300×12%*50%=198元
注:按财税〔2019〕13号文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附加税费,
佣金收入额=(113300-3300)×(1-20%)=88000元
展业成本=88000×25%=22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88000-22000-5000-198=60802元

应预扣个人所得税额=60802×10%-2520=356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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