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自2019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其他事项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第二条至第五条相关规定处理。保险企业应建立健全手续费及佣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并加强手续费及佣金结转扣除的台账管理。
例.2019年度,甲保险企业全年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620万元,当年取得全部保费收入3600万元,当年发生的累计退保金420万元,假设不考虑其他事项,则当年允许扣除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算如下:
(3600-420)*18%=572.4万元;超出部分金额620-572.4=47.6万元应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二、房地产企业特定业务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例.2019年度,甲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取得销售收入3亿元,其中委托境外公司销售高档别墅取得销售收入2000万元,甲企业支付给境外公司销售佣金240万元。假设不考虑其他事项,则当年甲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可税前扣除金额计算如下:
2000*10%=200万元;对于超过部分金额240-200=40万元当年不得扣除也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三、代理服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三条“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规定: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例.甲证券企业主要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等业务,该企业2019年取得证券代理服务收入5500万元,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发生的佣金与手续费支出22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则该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可全额在税前据实扣除。
四、电信企业特定业务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9号)文件规定:
所称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例.2019年因拓展5G市场发展客户需要,甲电信企业与A代办商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A代办商销售5G电话入网卡。该电信企业2019年取得收入总额为5000万元,其中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实现的销售收入1000万元,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发生销售佣金支出120万元。不考虑其他事项,该企业当年发生的上述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限额计算如下:
5000*5%=250万元>120万元,因此,可以全部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除上述行业以及特定事项以外,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呢? 这就涉及到了关于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一般性规定”。
五、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一般性规定”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不超过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此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1.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2.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3.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4.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