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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照一码”登记模式10月起实施 过渡期内原发证照仍可使用

中国经济网 2016/2/25 阅读 1881


“今年10月1日起,将全面实施企业‘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刘玉亭在今天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目前,工商总局和有关部门正按照要求,加大部门间沟通协调力度,整合申请文书,规范登记流程、改造升级系统,实现信息共享、梳理完善法规,实现成果互认、统筹衔接有序、确保平稳过渡。


刘玉亭介绍说,从去年开始,一些地方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在“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试点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在认真总结各地试点经验基础上,今年6月29日,国办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在2015年底前在全国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将过去由工商、税务、质检三个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商事制度改革是简政放权的先手棋,‘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顺利推进,有利于降低投资创业的成本,维护交易安全,消除监管盲区。”刘玉亭说,“在办营业执照的同时,就等于办了组织机构代码证,也有了税务登记证,这也有利于税收监管。”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涉及不同方面、不同部门。刘玉亭表示,要形成社会共识,把过去的机制、制度、做法调整过来,这需要一个过程。相关部门目前正在进行重新梳理和调整,统一认识、转变观念、共享信息,包括对各个部门计算机系统的改造升级。

据介绍,已登记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已有组织机构代码的,核发加载嵌入原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收缴其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没有组织机构代码的,按照“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收缴其原发相关证照。

在过渡期内,原发证照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原发证照不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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