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即税务机关不再索要需要的证明材料,而是依据纳税人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01
为什么要实行税务证明
事项告知承诺制
实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办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的重要举措,通过实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利于进一步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从而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02
哪些税务证明事项
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
1
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2
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办学许可证;
4
分支机构审计报告;
5
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
6
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03
纳税人办理哪些涉税
事项提供证明资料时
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
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2棚户区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3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4企业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
5 企业申报享受税收饶让抵免;
6纳税人办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手续。
04
纳税人对实行告知
承诺制的税务证明
事项如何适用
纳税人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纳税人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税务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纳税人,纳税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不再索要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并依据纳税人书面承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
纳税人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应当提供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