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了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印花税三大变化之“三减”
缩减了征税范围
对原条例中“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中的其他账簿不再征收5元印花税。
降低了税率
原加工承揽合同更名为承揽合同,税率从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三;
将营业账簿现行优惠税率确定为法定税率,税率从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二点五;
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对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税率从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三。
取消了尾数规定
纳税人计算印花税时不再四舍五入,直接按实际计算税额纳税。
Tips:以后再也不用担心应缴与实缴的差异了。
印花税三大变化之“四明确”
明确了纳税期限
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明确了纳税地点
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明确了增值税不作为计缴印花税依据
若纳税人签订合同是含税价,未单独列明增值税的,则需按全额计缴印花税。
明确了多方共有合同的计税依据
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