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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

上海工商 2016/2/25 阅读 1983


为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6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三个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即“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意见》提出,支持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贸试验区率先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改革试点。各地区要积极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各项工作,做好实施“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改革各项准备工作,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后,2015年底前在全国全面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实行“一套材料”和“一表登记”申请。以方便企业办事、简化登记手续、降低行政成本为出发点,按照企业不重复填报登记申请文书内容和不重复提交登记材料的原则,依法梳理申请事项,统一明确申请条件,整合简化文书规范,实行“一套材料”和“一表登记”申请。

“一个窗口”统一受理企业申请。整合优化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公示、发照等程序,缩短登记审批时限。“一个窗口”统一受理企业申请并审核后,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在部门间共享,实现数据交换、档案互认。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后,企业的组织
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企业原需要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办理相关事务的,一律改为使用“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办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予以认可和应用。


企业换发新照不收费。“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各地区、各部门将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化保障,形成工作合力,有序做好已登记企业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工作,变更换证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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