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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政策对比】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新政有哪些方面变化?

小企 2020/3/17 阅读 564
2020年1月8日起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五条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做出了新的规定。本文通过新旧政策对比,结合相关政策规定,对新政要点进行归纳,我们一起来看看新政策有哪些方面的变化吧。

一、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处理新政

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2020年1月8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同时废止。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基本联次的介绍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分为三联版和六联版两种。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为抵扣联,是购买方扣税凭证;第三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电脑六联式发票:第一联为发票联,是购货单位付款凭证;第二联为抵扣联,是购货单位扣税凭证;第三联为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第四联为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第五联为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第六联为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各用不同的用途。丢失发票处理新政策,明确了通过获取复印件的方式,弥补所丢失发票联次的用途。

三、新政变化要点分析

(一)统一了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二)明确了发票复印件可以作为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三)抵扣联和发票联同时丢失时,记账联复印件明确要求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

(四)不再区分丢失的发票是否已经认证,取消了留存备查资料的规定

(五)减少发票丢失办理资料,减化程序,更加便民


四、本文政策依据

(一)丢失专用发票处理流程的旧政策

(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丢失专用发票不再需要办理已报税证明单

(四)丢失发票不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

(五)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不再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存根联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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