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姿势不正确,小心被判“偷税漏税”!

小企 2020/3/20 阅读 540
一直以来,企业都需要及时关注税收政策的改变,以便及时让会计人员调整工作内容。2019年,新的税收政策一直在出现,合法正确迅速的完成缴费报税等相关工作,对于企业来说,相当重要。

今天,企步网为大家总结八种,容易被判定为“偷税漏税”的行为。供大家参考,预防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不合法行为”。

一.以“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产品(商品)发出时不按时转记销售收入,长期挂账,造成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

在实际操作中, 正确的做法是企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销售实现时,按实现的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预收账款情况不多的,也可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

二.价外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

如:托收承付违约金,大部分企业收到违约金后,增加银行存款冲减财务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详细规定了价外费用的内容。凡是价外费用,无论纳税人的会计制度如何计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三.原材料转让、磨账不记“其它业务收入”,或者直接磨掉“应付账款”,不计提“销项税额”。
(磨账:企业间在产品购销业务中不通过货币资金流动而是通过协议使得各自的应收、应付账款相互抵消)

四.返利销售。
返利销售是厂家为占领市场,对商家经营本厂产品低于市场价格的利益补偿,其形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商家销售厂家一定数量的产品并按时付完货款,厂家按一定比例返还现金;

二是返还实物、产品、或者配件。商家接到这些现金、实物后,现金不入账也不作价外收入,更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账外经营。
 
五.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会计准则,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应按照成本计入在建工程,同时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在建工程。
 
六.视同销售不记收入。
企业用原材料、产成品等长期投资,产品(商品)送礼或作样品进行展销,不视同销售记收入,不记提销项税额。
 
七.公司资产、股东资产混同。
实践中,存在着大量股东资产与企业资产混同的现象,例如股东个人账户用作公司收付款、公司账户与股东账户互相交易等。当出现财产混同,公司的财产有可能被隐匿或转移或被股东个人私吞。
 
八.流动资产损失。 
直接记入营业外支出,涉及增值税部分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规定:“……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中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从注册成立,再到发展壮大,任何企业都需要缴费报税,这是企业需要向社会履行的义务。对于大部分企业来说,这些费用可能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一定的负担。在合法范围内,寻找恰当的缴费报税方式,为企业减压,从而让企业得到长远稳定的发展,成为现代企业发展的首要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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