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具有一定的资合性,其信用基础在于资本的真实和稳定,这样才可以保证交易的安全,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主要为以下三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
又称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并由发起人认足或缴足,否则公司不成立。
2、资本维持原则
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这是资本确定原则的延伸,资本确定原则是初始监管,资本维持原则是全程监管。
(1)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登记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2)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3)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③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上述第①~③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上述规定收购本公司股本后,属于第①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②项、第④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公司依照第③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3、资本不变原则
是指公司资本总额一旦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公司法》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实行股东自治,而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则实行严格的限制。
但是,公司的偿债能力其实与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关系并不大,因为公司是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而不是注册资本。